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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院調(和)解離婚成立,是否仍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按98年4月29日增訂民法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復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第2項)」依上開規定,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後,雙方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告消滅,惟為使戶籍登記與法律上身分關係一致,並保障交易安全,離婚雙方當事人仍有辦理離婚登記之義務,俾維護戶籍登記之正確性,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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