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新人如在109年春節連續假期期間(109年1月23日至109年1月29日)結婚,可於春節連續假期前3個辦公日內(109年1月20、21日、22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