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實施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二、設籍離島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實施期間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