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只要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屬中華民國國籍;於國籍法修正公布時(民國89年2 月9日)仍未成年的子女,亦可適用本法,溯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以小孩是可以具有我國國籍,並辦理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設籍部份則請於小朋友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定居,經核准後憑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而初設戶籍登記須在定居證核發後 30日內,攜帶戶口名簿、戶長身分證及印章向預定設籍的戶政事務所申辦。如您對申請定居證之相關事宜不甚清楚,可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金門服務站洽詢,電話:082-32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