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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以「與人同姓名」的原因申請改名,應如何辦理?

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且提供同姓名者之統號及戶籍地址申辦,且該同姓名者須設籍台中市六個月以上。經查證核准後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同時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請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經通緝或羈押者。 14歲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惟未繳納易科罰金而仍須入矯正機關執行有期徒刑者,仍應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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