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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
標題 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欲保留戶籍者,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或漁業人)繕具名冊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審查後將該名冊函送本部移民署申請保留戶籍作業,惟倘該船員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撤銷遷出登記。 
主題  
創作者  
出版者  
製作日期 2021-05-24 
資料類型  
識別資料  
簡述  
貢獻者  
資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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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語言 中文 
涵蓋範圍 2020-05-24-2022-05-24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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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分類代碼  
服務分類代碼  
關鍵字